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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和赵某某等五人注册成立AA商贸公司,其中段某某为执行董事。在2018年年初召开股东会时,赵某某等四人在未通知段某某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写明免除段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由赵某某接替段某某出任AA商贸公司执行董事一职。
同时决定约定,段某某的股份转让给赵某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赵某某等四人在达成上述决议后伪造了段某某的签字。段某某在得知上述情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A商贸公司所达成的上述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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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赵某某等四人在未通知段某某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免除段某某执行董事职务、将段某某的股份转让给赵某某”的决议,损害了段某某作为AA商贸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决议内容在未通知段某某的到场并伪造段某某签字的情况下达成,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形成的股东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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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案中赵某某等四人在未通知段某某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召开股东会议,伪造段某某的签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段某某的利益,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因而法院依法确定AA商贸公司达成的上述股东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