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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可否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8日,X和Y和Z共同出资设立了AB公司,
X出资300万,Y出资150万,Z出资50万。
2018年6月8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并制定了C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现如今,破产管理人查清X,Z均已履行完毕认缴的出资额,但是Y还差100万元未交清,管理人要求Y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中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Y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完毕出资的义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Y应就未履行的100万出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破产法》中关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