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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投资人是否享有知情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JH公司与魏某某共同出资设立了DH学院,作为民办学校,对外招生。2019年年初,JH公司见学校经营状况低迷,于是向学校提出,希望查阅学校账簿。但是DH学院则认为,学院是民办学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并未赋予其投资人以知情权,因而拒绝了JH公司查账的请求。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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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JH公司享有对于DH学院的知情权。理由如下:
1.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投资人是否享有知情权,但是从逻辑上推论,民办学校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未脱离民事权利范畴,其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民办学校投资人享有知情权符合法的价值判断。民办学校的投资人有足额缴付出资、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以及从学校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益,应当享有对于学校经营状况相应的知情权。
3. 关于民办学习投资人知情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具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本案中DH学院属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形式与公司类似,因而可以援引公司法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投资人知情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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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于民办学校投资人是否享有知情权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规定投资人对于学校有知情权,但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中,投资人具有对于学校交付出资的义务,则应当保障投资人对于学校的经营情况是知情的;同时赋予投资人对于学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才能更好的保证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因此,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投资人享有知情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