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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债权转让口头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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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10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3日20:44: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口头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和第三人董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闫某和第三人董某系同事关系。自2012年开始,第三人数次向原告借款用于投资。2016119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双方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算账,现欠张某现金柒拾捌万贰仟元整(782000.00元),因本人暂无力支付,该欠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凭证。内容是:因闫某欠董某债务,董某同意本人欠张某的柒拾捌万贰仟元整(782000.00元)债务的本息由闫某替代偿还。此后,董某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过电话通知了闫某。

    被告闫某辩称,债权转让并未向其书面通知,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受让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所受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同属民间借贷,履行标的均为货币给付。第三人于2016119日向原告出具凭证,将其对被告的部分债权转移给原告,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对其已通知闫某债权转让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另一方面,债权转让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即便在原告起诉后,被告答辩、第三人答辩过程中,被告也已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第三人所欠原告债务为78.2万元及利息,而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远大于上述金额,故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中78.2万元本息部分转让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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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并未规定通知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或者需要依附于特定的载体。法律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对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向原债权人还款,还是向受让人还款,均不能免除其还款义务。如过分要求通知的方式,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会增加三方当事人的诉累,不符合立法精神。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第三人董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三人董某以电话的形式向被告做出债权转让的通知,该通知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转让行为由此对债务人即本案被告闫某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张某有权向被告闫某主张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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