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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银行卡在境外遭盗刷,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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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86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01日00:53: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银行卡在境外遭盗刷,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20146月,原告吴某入职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经理职务,由单位统一办理某银行借记卡方便员工工资支付,201512月单位统一在被告处签约置换办理员工工资账户借记卡,后由原告激活改卡并实际使用。

    2017124日原告在家中无故收到银行卡有划扣消息短信,原告致电被告查询原因并收到2天内给予回电承诺,2天内陆续又有6笔划扣原告账户全部存款,原告及时联系被告挂失并报警处理,被告直至2月底才告知原告银行卡系在马来西亚被盗刷。被告应承担原告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银行卡被盗刷一事,被告无故以无责为由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银行辩称,借记卡的支取是必须凭密码支取,原告没有对自己的密码进行妥善的保管,导致借记卡被他人在境外支取,因此原告具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涉案银行卡,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原告作为持卡人,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银行卡账户中,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原告银行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本案中,鉴于原告在涉案交易发生时不在国内,结合涉案银行卡账户在境外被取现、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及伪卡盗刷,同时说明原告所持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原告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现被告对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取现及转账,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原告于2016124日首笔存款被盗刷后,在民生银行客服已经提醒原告吴某办理挂失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吴某未按此履行,导致后续仍然有款项被盗刷,对此损失的扩大,应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7124日被盗刷的存款1014.33元及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银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某赔偿存款1014.33元及利息损失,以1014.33元为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7126起至付清之日止。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吴某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某银行对吴某的存款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依约支付的义务。某银行应对所发借记卡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某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持卡人掌握更多信息,有预见发生的危险和侵害的可能性,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发生。吴某的借记卡在异地被人盗刷,说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识别性,借记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吴某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取现及转账,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吴某的权益受到损害,某银行虽主张涉案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所致,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吴某有权要求某银行对银行卡中被盗刷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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