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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到期继续租用房屋,租赁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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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38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15:08:1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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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到期继续租用房屋,租赁关系是否有效?

     

    【广州房屋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21230日,原告某文化馆、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年租金38000元,被告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时交纳部分租金20000元,剩余租金18000元于2013715日前缴纳。

    如被告延期10日未缴纳剩余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约定租期届满被告如需继续承租原告房屋,被告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原告提出续订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租赁合同期满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续约申请,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被告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如房屋及附属设施损毁,被告应按价赔偿。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被告继续使用讼争房屋,自201411日起,被告除交纳2000元之外未交纳房屋租金。20173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房租催缴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7331日前来原告单位办理新租赁手续,并一次性缴清所欠租赁费用共计150000元。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将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通知期限与原告签订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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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房屋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讼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原告租金。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被告继续使用讼争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向被告收取房屋租金,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于2017320日向被告发出《房租催缴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7331日来原告单位续签新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所欠租赁费用,逾期不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实际逾期未与原告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741日解除。

    因该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房,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11日至20173月欠交的房屋租金(应扣除被告已付租金2000元)。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比照租金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现原告主张自20174月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曾向被告主张过拖欠租金和被告曾向原告交纳了部分租金,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房屋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某文化馆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某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出租人某文化馆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某文化馆有权随时要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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