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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微信打赏构成赠与,诉请退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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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77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22:25: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微信打赏构成赠与,诉请退还不予支持?


    案情概览

        2019年1月,甲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文章,对时下公益捐款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质疑。华某阅读该文章后觉得不错,便打赏了88元。

    该文章推送后不久,相关媒体便报道甲公司故意算错数据。甲公司也在留言中确认文章所述存在数据错误,并且及时推文澄清。
       华某认为甲公司为博取打赏,发表虚构事实的文章,构成民事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赏费。
       甲公司辩称:诉争文章都有提供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均可以证实相关事实存在,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虽然文章中列举的数字和实际上发生的数字有所不同,但是公司善意为之,并不存在为了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华某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甲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打赏”88元以示鼓励,属于赠予该公众号88元,并未向甲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华某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系无偿合同、单务合同,甲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华某也不享有赠予合同之任意撤销权,其不得任意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
       最后,甲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庭审还查明,华某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仍是在该公众号的后续发布的文章中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华某的赠予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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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任何微信用户均可阅读案涉文章的全部内容而不须支付对价,华某基于阅读该文章后对文章内容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88元,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向甲公司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且该赠与已完成,也不具备日法定撤销之情形,对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有附义务的邀约和承诺,构成附义务的赠与;那么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以诉请撤销赠与,撤销后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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