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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在同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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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02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30日22:07: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在同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如何适用


    案情概览

        QH公司与SX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QH公司向SX公司订购一批货物,SX公司分批给付货物,每交付一批货物,QH公司支付相应的货物价款;合同还约定若SX公司未交付货物的,则向QH公司支付设备总值15%的违约金。

    20197月,SX公司因生产困难,无法按期交付货物,在QH公司多次催促下,SX公司向QH公司出具承诺函,约定SX公司于201910月集中交付全部货物,若未能按期交付的,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01911月,SX公司仍迟迟未能交付货物,QH公司遂向SX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承诺函中承诺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SX公司的违约行为,应适用何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本案中,被告SX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向QH公司交付货物,之后在出具承诺函后,一再迟延交付货物,SX公司的行为既构成未交付货物,也构成迟延履行,买卖合同中就未履行和迟延履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在此情况下,属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守约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违约金计算方式要求S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屏幕快照 2020-01-30 下午10.11.35.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SX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迟迟未能向QH公司交付货物,导致合同履行一再迟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QH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SX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而在违约金的计算上,由于合同与承诺函中分别约定了未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SX公司的违约行为均符合两种违约责任,属于一行为符合两约定,产生违约责任竞合。在此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的补偿性特征,守约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守约方选择的该种违约金数额不能过分高于其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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