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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需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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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0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3日00:22: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需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概览

    2016年尚某某入职蓝天科技公司担任后台程序设计员一职,在入职时尚某某按照公司规定,将自己的相关技能证书提供给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93月尚某某从蓝天科技公司辞职,加入红提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红提公司告知尚某某需提交证明其具有设计计算机程序技能的证书以及从原公司离职的证明。尚某某遂立即与蓝天公司联系。但该公司一直以业务繁忙为由不予办理,导致尚某某未能顺利入职红提公司。

    尚某某认为蓝天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其不能重新就业的,侵害劳动者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蓝天公司是否应为未及时办理劳动者离职手续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本案中蓝天公司在收到尚某某的离职申请后,在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未能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返还相关职业证书以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致使尚某某不能入职新单位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拖延办理离职手续而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的义务,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离职手续影响其入职新公司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保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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