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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在法定异议期间内起诉,事后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对解除合同事由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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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23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7日00:31: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在法定异议期间内起诉,事后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对解除合同事由进行审理?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昌邑公司与白俄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昌邑公司于20182月起,每月向白俄公司供货,白俄公司与当月月底向昌邑公司结算该笔货款。合同期限为2年,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0195月,白俄公司向昌邑公司发送通知,声明因该公司提供货物品质大幅度下降,不符合合同订立时的产品标准,白俄公司与昌邑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昌邑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昌邑公司在收到该解除通知后,向白俄公司表示,自己公司提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白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货款。但白俄公司认为该合同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已经解除,白俄公司不负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昌邑公司在得到白俄公司回复后未履行合同,也未向法院起诉,而是多次试图与白俄公司进行磋商,无果。201912月,昌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白俄公司与昌邑公司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白俄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 规定,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之日起,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一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或法定3个月期间内提出异议,即向法院诉讼。未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 

    而本案中,昌邑公司在收到白俄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超过3个月才起诉的,异议期间届满,应当产生异议权消灭的法律效果。但是若仅从形式上得出异议权消灭,合同解除的结论,则可能导致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滥用解除权,损害对方利益。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规定时,前提需在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解除。法院在审查合同是否解除时,需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而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白俄公司以昌邑公司提供货物不符合标准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并未提供货物不符合标准的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白俄公司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的,该通知缺乏正当性事由而无效。昌邑公司也无需按照解除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其在接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起诉要求白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以使得发生变化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而要求合同相对方在除斥期间内提出异议需要满足的前提则是,合同解除权确实存在、成立,如此要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才有依据,否则会变相加重相对方的义务,使得合同解除权遭到滥用,出现违约方都可以随意发出解除通知,而接受方则被苛责了必须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提出异议的义务的局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显著不对等,违背解除权的设定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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