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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因酒驾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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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284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6日23:23: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因酒驾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周某某系某网络传播公司职员,20201月春节假期期间饮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其后,因监所疫情防控需要,暂缓执行。

    节后公司复工,公司人事部门获悉周某某春节期间曾因酒驾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以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公司提出拟解除与周某某间劳动关系的建议,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周某某不服,认为网络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庭受理后,支持周某某的请求,并作出裁决。网络公司不服,提出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受到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网络公司向法庭提交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单位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举证证明,在周某某入职时进行岗前培训,已经向其告知该管理制度内容。

    据此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者在严重违反该规则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网络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将“员工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这一事由纳入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并告知其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者接受并服从管理,该制度本身并未侵害劳动者权益、加重劳动者义务,不属于格式条款,该管理制度有效。因此,本案中劳动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管理制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需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在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事由中,并未直接规定劳动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不得将行政处罚类推解释为刑事处罚,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将劳动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纳入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发生劳动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后,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仍需要注意的一点,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需要保证该制度合法有效,程序上经过工会或劳动者确认,内容上不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如此,该内部规章制度才有效,能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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