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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是否有为分包单位员工上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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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474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6日23:29: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是否有为分包单位员工上保险的义务?


    案情概览

    2017年华景建设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建设项目,并将该工程中建筑外墙美化的项目分包给成天公司。成天公司指派吴某某等人组建施工队赴现场施工。

    2018年3月,吴某某等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地缺乏必要的高空作业设备,安全管理设施较为简陋,便向承包人华景公司询问是否为其办理有意外伤害保险。华景公司负责人称,吴某某等人并非华景公司员工,华景公司不负有为其办理保险的义务;且该部分施工项目已经分包给成天公司,应当由成天公司为其办理保险。

    吴某某等人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景建设公司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被分包的,承包单位是否应当对分包单位订立意外伤害团体保险。

    根据我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由此可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也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同一办理意外伤害团体保险,故本案中华景公司以吴某某等人并非该公司员工、部分施工项目被分包为由拒绝为分包人办理保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华景公司应当按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保险。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主体多,工程量大,作业风险高,据此为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原建设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分包的建设工程,均应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保险,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此项规定意在强化建设工程领域的意外伤害保险作用,明确规范办理主体,防止不同施工主体间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情况发生。据此,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单位未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保险或未分担合理的投保费用为由,拒绝为施工人(无论承包单位还是分包人)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本案中华景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依法负有为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团体保险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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