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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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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36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1日20:05: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概览

    20188月,陈某某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该公司技术后台程序员,办理入职手续时,陈某某发现传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员工辞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承担对外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5年内不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不到与原任职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违反上述规定的,陈某某除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另行向用人单位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陈某某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过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多次与传播公司交涉,希望能下调违约金数额。传播公司在未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持续与陈某某间建立用工关系达1年之久。

    201910月,陈某某提前30日向传播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传播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传播公司认为,当时公司已经多次通知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陈某某自己拒绝签订。现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公司没有向其支付两倍工资的义务。

    陈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受理后裁决支持陈某某的仲裁请求,传播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某入职时因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认为,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有权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有权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某已经就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传播公司明知陈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分派工作任务的,应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陈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则享有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中条款时,有权提出异议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事实上已经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则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如果继续留用劳动者,则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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