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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的且并未全部签订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当事人间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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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489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5日22:3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的且并未全部签订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当事人间的借款关系?


    案情概览

    合建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营业务范围为化石燃料加工、开采等。东港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营业务范围为物流运输。从2010年起,合建公司多次与东港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从东港公司取得借款,但并非每一笔借款双方均签订有借款合同,导致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混乱,账册核对不清。

    为梳理合建公司与东港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及钱款清偿情况,合建公司和东港公司于2018年年底开始共同组织借款统计。经梳理及核对银行账簿、交易记录等信息,理清多笔借款关系并查明相应的清偿情况。根据借款统计显示,至2019年年初,合建公司尚欠东港公司300余万元借款未归还。

    2020年年初,东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合建公司依据借款统计,清偿借款本息。合建公司认为,双方间存在多笔借款关系,账目混乱,之前的借款统计仅系双方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两公司借款关系的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建公司与东港公司之间的借款数额以及应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合建公司与东港公司间存在多笔借款关系,但因借款时间跨度长、借款笔数多且部分借款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导致双方借款数额不清。在此情况下,2018年年底,合建公司和东港公司财务人员共同对账,梳理借款往来并形成《借款统计》,并附有双方公司的账簿记录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同时在《借款统计》上亦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公章。足以认定该《借款统计》是双方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对《借款统计》中记明的借款数额和应还款数额表示认可。故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借款统计》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借款数额及应还款数额的依据,合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在利息计算上,根据《借款统计》,双方均未就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达成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借款约定利息的达成约定合意,也未就逾期借款利息支付达成合意的,出借方东港公司有权要求合建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鉴于东港公司举证其已经于2019年向合建公司发出催款申请,已经给予合建公司还款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合建公司仍未向东港公司清偿借款,故法院认定合建公司应当向东港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多笔借款,在原始借款记录不全,账目混乱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数量、核对借款往来制成的《借款统计》,以双方公司账目和银行交易记录为依据,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公章的,从内容和形式上均可认定为是两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对借款统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及应清偿数额达成合意,故该《借款统计》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债务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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