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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但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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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1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9日23:10: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但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合同约定内容?


    案情概览

    2017年3月,胡某某与段某某商量在A市开办一间韩餐馆,并委托刚从韩国留学回来的周某某,请其赴韩国请厨师,并向其支付了30万元的委托费用。周某某于2017年5月将5名韩国籍厨师带回国内,并向胡某某和段某某说明具体情况,经考核,5名厨师上岗工作。

    2019年12月,5名韩国籍厨师集体提出辞职,并订好返程机票。胡某某与段某某找到周某某,要求周某某返还委托费用,并对韩国籍厨师的离开导致餐馆无法正常开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某辩称:自己是按照胡某某与段某某的委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无违约行为,委托事务已经完成,自己有权保留委托费用。招聘来的多名韩国籍厨师离职与自己无关,胡、段两人无权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是否应对韩国籍厨师的离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胡某某和段某某与周某某就从韩国招聘厨师至国内工作,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约定胡某某、段某某委托周某某赴韩国招聘厨师,并承担相关工作费用。虽然三人并未提供书面委托合同,但是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均予以认定,故法院认定胡某某、段某某和周某某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根据胡某某和段某某的陈述,两人在委托周某某招聘厨师时,曾向其提出招聘的厨师至少干满3年的要求,现5名厨师未满年限便离职的,周某某未能完成委托任务,遂要求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胡某某和段某某并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周某某亦不承担该委托约定。且该要求系胡某某、段某某对厨师提出的工作要求,并非对委托事务本身的要求,故法院认定,胡某某、段某某要求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周某某完成委托任务的,有权收取委托费用。胡某某和段某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委托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而在口头达成委托约定中,由于缺乏书面记载,委托事项要求不明,在发生争议时,双方面临的举证责任压力较大。其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有权收取委托费用。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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