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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伙关系中,一方主张合伙方实际出资未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标准的,能否请求撤销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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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875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5日23:15: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伙关系中,一方主张合伙方实际出资未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标准的,能否请求撤销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

      案情概览

    2018年,楚某某与其好友冯某某协商,两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从事新能源项目经营,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后,楚某某将自己承诺出资的1000万元交给冯某某,并以冯某某名义出资。冯某某起草合伙投资合同并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后,两人开始共同经营。随后,楚某某发现,冯某某并未按照合伙投资合同约定交付投资款,也一直未将实际的投资情况如实告知楚某某,遂以冯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楚某某信任缔结合伙投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合伙投资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辩称,自己与楚某某间达成合伙合同关系,共同经营新能源项目,楚某某投资1000万元获得的收益不会因冯某某的出资多少而受到影响,自己并未实施欺诈行为,涉案合伙协议依法有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伙投资合同是否属于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经查,楚某某与冯某某均认可,双方曾口头商定共同经营新能源项目以及各自的投资金额,冯某某亦认可,楚某某将其投资的1000万元以冯某某名义进行投资,并由冯某某按照两人口头协议内容拟定合伙投资合同。楚某某基于对冯某某的信赖和两人商定内容的信赖,而同意与冯某某共同经营新能源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冯某某作为合伙人,在订立合同中负有如是告知的义务。但是其在合伙投资合同订立后,一直未告知楚某某实际的投资情况,现实际出资额仅2000万元,与双方口头约定的总投资额间差距较大,且合伙投资合同中并未约定实际出资不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据此,法院根据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双方履行行为,认定被告冯某某存在欺诈,判决撤销楚某某与冯某某间的合伙投资合同,向原告楚某某返还投资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骗取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缔结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先就新能源项目经营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双方共同投资5000万元从事新能源项目经营。由于该项目经营专业性强,资金需求量大,故双方的投资额大小确实关系到该合伙投资合同是否能顺利订立,双方是否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从事共同经营。本案中,冯某某在口头协议中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投资数额,但实际上并未按照该约定履行的,且未在合伙投资合同中写明,未将实际投资情况告知楚某某,骗取楚某某的信任,属于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两人达成的合伙投资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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