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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专利权人将已经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专利又承诺向其他公司出资的,能否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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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53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5日23:20: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专利权人将已经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专利又承诺向其他公司出资的,能否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概览

    任某某与胡某某系大学好友,20193月,任某某在同学会上听说胡某某持有某项技术的发明专利,遂邀请胡某某以该专利作价出资,成为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某某在了解新科公司经营范围和营利情况后,表示愿意加入。双方多次就以专利出资一事进行磋商,在讨论过程中,任某某发现胡某某持有的发明专利已经为他人设立独占许可并签订合同。但是胡某某表示该独占许可可以解除,不会影响出资。事后,在办理财产权转移过程中,由于胡某某未能就解除独占许可合同一事与他人达成一致,遂向任某某表示,不再以专利权向新科公司出资。任某某知晓后,以胡某某涉嫌欺诈,在办理出资手续过程中,虚假承诺其可以专利权向新科公司出资,骗取公司信任,最终未实现向公司出资的承诺的,违反诚实信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庭审中,被告胡某某辩称:任某某作为新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知胡某某持有的发明专利已经为他人设立独占许可的情况下,仍与其就专利出资一事进行磋商的,胡某某并未隐瞒其发明专利的权属、使用情况,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是否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查,任某某系新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理新科公司,就胡某某以其持有的专利权出资,成为新科公司股东一事进行磋商。在双方磋商过程中,任某某发现胡某某持有的发明专利已经为他人设立独占许可,胡某某虽未隐瞒上述情况,但是其在交流中明确表示该独占许可可以被解除,任某某基于对胡某某承诺解除独占许可的信任而继续与其进行磋商的,在办理权利转移时胡某某才告知其无法解除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据此法院认定胡某某在认购股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欺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使其错过与他人交易机会,并为促成胡某某以专利出资一事支付必要费用的,给新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与合同成立前的磋商阶段,在此阶段中,双方虽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相应的合同前义务,即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而本案中,胡某某作为专利权人,在是否能就解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一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盲目向缔约人作出承诺,在缔约人就出资一事作出相应准备后,再度推翻先前承诺,不再办理权属变更的,欺骗缔约人信任,给缔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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