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合同律师】保证合同中约定除增加借款金额,其余主合同内容变更不需要经保证人同意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651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3日23:03: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保证合同中约定除增加借款金额,其余主合同内容变更不需要经保证人同意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3月,许某某与钱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许某某向钱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为1年,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等。许某某的好友段某某向钱某某就许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与钱某某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主合同内容除增加借款金额需经保证人同意外,主合同其余内容变更的,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

    20193月,借款到期后,许某某因经营不善,向钱某某申请延长还款期间至2019年年底。钱某某同意,双方均未告知段某某。2020年年初,钱某某再次要求许某某还款,许某某未能按时清偿借款,钱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段某某抗辩:许某某与钱某某就延长借款合同期间一事并未经过段某某同意,且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钱某某并未要求保证人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现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段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钱某某是否就涉案为清偿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段某某与钱某某间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内容除借款金额变动的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其余主合同内容变动的,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双方均认可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保证人已经在保证合同中书面承诺,除借款金额增加,其余主合同内容变动的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故涉案借款合同期间延长的,保证人段某某仍应承担保证合同。现借款合同到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符合约定,依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的,如果加重了保证人责任,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但是同时也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处分该权利,即保证人可以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的,不需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即是保证人自行约定处分该权利的情况。故在涉案保证合同的约定下,许某某与段某某延长借款期限,至新借款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的,保证人段某某仍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