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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事后又在另一笔债权中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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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66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7日22:49: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事后又在另一笔债权中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览

    20143月陈某某与A市某银行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陈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的,A银行有权直接从陈某某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但是该银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两年内一直未向陈某某主张权利,陈某某亦未向A市银行归还欠款。20198月,陈某某所居住的乡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当地政府为征收村民分别在A市银行建立征收账户,并将征收补偿款发放至该账户中。A市银行在未通知陈某某的情况下,自行将陈某某账户中收取到的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抵扣14年陈某某未向银行清偿的债务。陈某某发现自己收取的征收补偿款被银行用于抵销此前债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用于抵销借款的征收补偿款数额。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有权直接以在后的债权抵销在前的未清偿债权。

    经查,涉案借款在14年还款期间到期后,A银行一直未向陈某某主张权利,陈某某亦未主动向银行归还借款,导致涉案借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A银行在其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未经陈某某同意,将陈某某征收账户中的存款用于抵销陈某某向银行欠付的借款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A银行在未经通知陈某某的情况下,无权直接扣收陈某某账户中的征收补偿款以抵销未清偿债务。且本案中银行对陈某某就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银行无权直接从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征收补偿款以清偿先前的借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抵销属于法定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抵销有两种,分别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其中法定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且互负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成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成为被动债权。对于主动债权,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在抵销中需要满足已经到期且未经过诉讼时效,否则对方当事人具有期限利益或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抵销权不成立。本案中A银行对陈某某享有借款债权,但是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A银行不得以其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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