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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因事故报废 两年后车主主张高额停车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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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83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5日16:02: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车辆因事故报废 两年后车主主张高额停车费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陈美旭)王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车辆损坏、人身伤害,经交警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了赔偿。两年后,李先生再次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称车辆被撞报废后一直停在4S店,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两年间产生的停车费12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李先生诉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车辆被撞报废,后被拉走并一直停放在4S店。这期间李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直至赔付完毕李先生才到4S店取车,被告知需要交纳停车费12000元。李先生认为,先前的起诉中未包含停车费,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两年间产生的停车费12000元。

      王先生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定损、赔偿完毕,停车费是之后发生的,不应由其承担。王先生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如果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投保时也对投保人进行过明示告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对其所有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在4S店进行定损、修理,4S店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本案中,李先生怠于履行其负有的保管义务,车辆在4S店停放长达两年之久而未及时取回,已远超合理的定损、修理期间。4S店因此向其单独收取停车费,该损失系因李先生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所致,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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