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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民商律师】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可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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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5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5日18:47: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可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4年08月19日

    施行日期:  2004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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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中,有一人是法律专业大学学历,但一直未从事过审判工作,现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请示:法院纪检组长可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另有一人没有法律专业大学学历,但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后长期从事兼职律师,未从事过法院审判工作,今年2月调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初任法官应当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该人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兼职律师,但没有按新规定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现在能否被任命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法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根据上述规定,担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法官职务的,应当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在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应任命为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可以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外,担任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其他所有法官,如果属于初任法官,都必须依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司法部进行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不属于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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