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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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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4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22:2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21〕20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9日

    广州民商律师(竖).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