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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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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8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23:22: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0〕17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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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