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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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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0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23:3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相关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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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成立两年了,今年是法庭试点的收官之年,请问您如何总体评价目前的试点成效,未来知识产权法庭的发展方向会是什么?

    郃中林答:感谢您的提问。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通过两年的努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得到有效统一,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符合党中央决定设立法庭的预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在总结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举措时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科学决策和战略眼光。

    从过去两年的试点情况看,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不仅确有必要,也十分重要。通过今天新闻发布会,我想大家应该有与我一样的感受,那就是改革的预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改革试点的方向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方向应予坚持。当然,通过试点,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最主要的问题是目前受理的二审案件约占最高人民法院全部二审案件的70%,一定程度上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策性法院”职能的发挥,目前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还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总结三年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2. 2020年新冠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在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法庭有多少个案件是通过线上审理的?知识产权法庭在打造“智慧法庭”方面还会有哪些具体举措?

    周翔答:感谢您的提问。信息化技术是提升司法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初始就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新冠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法庭在2020年先后采用了中国移动微法院、支云庭审系统、专到互庭审系统以保障在线诉讼活动,共组织在线庭审1000余次,积极推广电子送达,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显著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以审判实务需求为驱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推进智能化建设,推动“智慧法庭”建设不断开花结果。

    第一,切实提升在线庭审的流畅度和便利性。进一步提升在线庭审音视频效果,提升庭审流畅度。进一步提升在线庭审语音转文字的准确率,提高自动生成的庭审笔录准确性。推动现场庭审、专网庭审、互联网庭审相融合,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提升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便利性。

    第二,深入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知己”裁判规则库于2020年4月正式上线,在全国法院专网开放,是我国首个专注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数据库,下设裁判规则、案例、法官会议、办案提示、法律法规、知微云课堂六大模块,创新采用思维导图形式呈现案件裁判规则。我们将根据对审理案件的总结提炼不断更新补充裁判规则库的内容,并加大裁判规则库与办案系统的融合,实现裁判规则库的动态更新、智能搜索、自动推送,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全面推广集约送达和区块链验证裁判文书。在法庭前期集约送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以电子送达为主的集约送达模式,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电子送达的裁判文书实现在线验证。在疫情常态化和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在线诉讼服务。

     

    3. 我们关注到,知识产权法庭在去年作出了最高法院首例惩罚性赔偿判决,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周翔答:感谢您的提问。加大判赔力度是知识产权严保护、强保护的直接体现。法庭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明确裁判规则,降低维权难度,强化救济效果。

    第一,优化举证规则,让索赔更容易。一是权利人已尽其所能积极举证,能够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其索赔数额。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是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责任承担制度计算损害赔偿。三是明确证据保全的适用标准,通过及时恰当的保全措施,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促进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第二,强化制度适用,让赔偿更到位。推动惩罚性赔偿尽快落地见效,在天赐公司案即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以侵权获利的5倍确定赔偿数额3000万元。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基于案件事实,采用顶格赔偿、大额赔偿等支持权利人的主张,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今天上午刚刚宣判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第三,细化计算标准,让裁量更科学。对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坚决适用销售利润率确定侵权获利的具体计算方式。将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等作为“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情节相协调。

    第四,鼓励追溯源头,让维权更便捷。对具有商业维权性质的系列案件,确立差别化的侵权赔偿标准,依法由侵权产品生产商承担较重责任,适当减少小商贩赔偿数额,根据创新程度、侵权情节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支持权利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追溯侵权、一网打尽,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济和维权路径。在自拍杆溯源维权系列案中,充分发挥统筹作用,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推动溯源维权,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一案被告是重复侵权的制造商,判赔金额达100万元;另一案被告系销售商,为个体工商户,判赔金额突破法定赔偿最低额限制,为2000元。

    知识产权法庭正积极配合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与制定。下一步,我们将会持续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的精神,不断提升案件裁判的统一、合理和可预知性,使司法救济更加及时、更加充分,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2021年度将采取哪些重点举措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郃中林答:感谢您的提问。知识产权法庭本身就是改革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官也富有创新精神,我们将始终坚持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举措来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2021年,我们将立足促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有关工作举措会有很多,这里我仅重点讲三点。

    一是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我们将在妥善审理涉及各种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的基础上,重点审理好涉及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新类型纠纷,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界定行为界限,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增强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将在年内发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重点要用好用足法定的赔偿计算规则,深入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在今天公布的“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中,我们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在法定上限顶格5倍计算赔偿额高达3000余万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三是加大司法反垄断工作力度。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各类反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适时明确有关裁判规则,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