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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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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0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01日22:0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0〕27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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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 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