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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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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1日17:54: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民商律师

2024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邮政编码:51030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公交站:

逸景路西、逸景路西、芳盛街(珠江中学)、逸景路(长江轻纺城)总站、逸景西路总站(珠江国际纺织城)、逸景西路总站(珠江国际纺织城)、康龙大街、逸景路口、长江轻纺城、康乐三社、逸景路、逸景翠园总站、康乐五社、上涌果树公园、新滘西路(瑞宝村)、长江轻纺城。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公交车:

962路、488路、786路、商务专线7路、商务专线6路、87路、80路、8路、823路、182路、583路、761路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电话:

诉讼服务中心020-83005678

纪检监察    020-84430623

办公室      020-84424246

法院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简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原名“广州市河南区人民法院”,于1952年12月18日成立。一直以来,海珠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2000年、2002年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2010年底,海珠法院由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迁至广州市逸景路333号,并于2011年1月4日起在新址对外办公。

目前,海珠法院设有内设机构12个,分别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1个,生态城人民法庭。事业单位1个,综合保障中心。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市、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02〕16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简称海珠区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海珠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区法院管辖和区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审判由本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珠区法院机关内设16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收发及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工作;负责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二)立案庭(挂海珠区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牌子)

负责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七)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民事和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且案件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九)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十)少年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执行局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十二)调研科

负责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司法统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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