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程某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在运送乘客前往目的地的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做出事故鉴定,程某某负全责。在进行保险赔偿时,程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仅认同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不承担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部分。保险公司认为程某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较低。而程某某驾驶汽车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对此提高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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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程某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程某某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程某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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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未依法通知为由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