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侵权纠纷一案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原告冯某某,冯某某为艺术作家,在2008年,7月出版<某某艺术>作品,被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为获得授权情况下,擅自把冯某某作品印在自家食品包装上,构成著作侵权,于2014年,冯某某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冯某某经济损失20万,并马上停止侵权和登刊赔礼道歉.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法院判决:经过调查,本案原告的作品<某某艺术>中的动物头部重合,中间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这是艺术作品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涉案作品显然抄袭了该作品的表达方式,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规定,本案所涉嫌产品在礼盒和外包装上与<某某作品>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就比对的效果来看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差别已然成为侵权的掩饰手段而已,并非独创性的智力劳动.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确定被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冯某某10万元,并且停止侵权,同时销毁现有侵权产品.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分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在本案件中,某某食品公司的食品外包装上印有与<某某艺术>作品的线条,色彩以及构造上相同,而<某某艺术>的发表期为2004年,而某食品食用该图像为2007年,从各方面证据以及对比上,已经足以判定构成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