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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持有证据一方拒不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的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AA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层办公楼层出租给BB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饭店经营,双方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AA公司的经理向BB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终止租赁合同,BB餐饮有限公司及时与其商讨,最终BB餐饮有限公司仍承租该楼层,并向AA公司缴纳租金,AA公司也一直未要求BB餐饮有限公司搬离。一年后,AA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BB餐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其办公场所,要求BB餐饮有限公司尽快搬离,BB餐饮公司主张其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及时与AA公司进行商议,双方已经达成了续租合同,且BB餐饮公司一直向AA公司缴付租金。AA公司承认与BB餐饮公司有过沟通,但否认双方达成租赁合同,认为仅存在承租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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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AA公司和BB餐饮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者一份有限的续租合同。根据被告BB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确实在第一次租赁合同到期后就续租的事情进行商议,并且在谈话中数次提到经过双方签名和盖章的为期两年的续租合同,上述合同均由原告AA公司控制,AA公司的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未对上述合同的存在予以否认,但在诉讼中一直不肯提供该合同原本。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则》,确认原告AA公司和被告BB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续租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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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可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不支持其诉讼主张。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持有对己不利的证据拒不提供的,法院可结合总体案件情况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