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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过程相抵规则确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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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沈某某在A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上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年底交房。2017年由BB物业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在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小区环境维护以及安全保卫等物业项目中BB物业公司均有服务不足之处,导致多次业主投诉。在2017年年底收缴物业费时,沈某某因对BB物业公司的工作不满,未缴纳物业费。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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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BB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BB物业服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为被告沈某某的房屋提供安保等物业服务项目,被告沈某某就依法负有向原告BB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而因该住宅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原告BB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不足之处,综合考虑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有过错的因素,对原告BB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被告沈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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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把握的是立足于《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沈某某和BB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效力。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中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因此沈某某在享受B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的同时,负有支付相应物业费用的义务。而由于本案中BB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有不足之处,履行合同亦存在过错,故在民法过错相抵原则下,对BB物业服务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