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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发生逾期还款时利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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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91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30日19:33: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发生逾期还款时利率的确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何某某因经营公司需要,向朱某某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何某某在借条中载明,其向朱某某借款的事实,以及取得借款的时间,还款日期等相关事项,但未写明是否支付利息。朱某某在借条中写明的还款日期到达后,向何某某主张还款,何某某一再以自己公司经营不善,无资金可供归还为由推脱。朱某某无奈将何某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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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做出的,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某应向朱某某归还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关于原告朱某某主张被告何某某赔偿其逾期还款的利息的主张,由于在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朱某某主张被告何某某按照银行年利率4%支付其逾期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的,此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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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在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关系还款利息的计算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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