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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上未表明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日期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胡某某在家在某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AA网店的多种食品。收到货物后,胡某某发现在该商品的外包装袋上未标明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同时仅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保质期,但没有生产日期。胡某某认为AA网络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AA网网络公司对其损失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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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A网络公司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的获得是行政管理的需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生产的食品未必都是不安全的食品,应由AA网络公司举证证明其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而在本案中AA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结合其在未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写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影响了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存在使得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的安全隐患,故对胡某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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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