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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再次请求分割财产的行为是否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5年魏某某和朱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达成一致,即将该房屋赠与双方的孩子。离婚手续办完后,2017年年初魏某某再次就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向法院起诉,魏某某认为,由于当初房子的贷款购买的,目前就该房屋的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也为进行变更登记,故撤销当初赠与房屋的行为,请求法院将该房屋依法分割该套房屋。
朱某某辩称,自己是在魏某某答应将房产交于孩子的前提下同意离婚的,其与魏某谋在离婚时达成房产分割协议,不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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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就魏某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对该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魏某某和朱某某对于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就达成约定,并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显示,魏某某和朱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明确知道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案房屋的处理,魏某某与朱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处分财产的约定是朱某某同意与魏某某离婚的前提,并且朱某某已经将魏某某出资购买房屋的部分金额退还给魏某某,因此魏某某在离婚后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法院对于魏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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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并未出现法条中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朱某某同意与魏某某是建立在魏某某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其双方孩子的情况下,若允许魏某某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房产,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陷于被任意更改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