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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审查需要遵循怎样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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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53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2日12:45: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审查需要遵循怎样的准则?

     

    合同起草审查是律师日常基本工作之一,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日常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通常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技巧。进行合同审查需要遵循哪些准则呢?下面是广州合同律师团队根据办案经验的一些总结,和大家分享。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交易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有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

    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

    要实现交易目的,必须要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大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现实社会之中,常常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发生变化。

    在交易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通常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故意为之,而往往因为大部分客户都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并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哪些讯息。

    以我自己的经验为例,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微信说,张律师,我要签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更有甚者,连发邮件者自己是谁都不披露,还要让律师去。遇到这种情形,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无论是对律师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极为不负责任的。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电话或邮件联系当事人,了解交易背景和目的,再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进行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才能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存在一些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交易背景和目的时候(主要是一些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企业),或者是客户由于种种原因可以不说清楚(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只能按照通常的一般人的理解去审查合同。为了防范或有的风险,必须要提醒客户,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交易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根据我们的理解、经验以及通常的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既是对客户的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审查合同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客户行业及相关业务的经验。

    更直接地说,律师最大的困难是律师不懂客户的业务。

    对可以通过生活经验直接接触了解的领域内的合同,一般律师审查起来是没有太大难度的。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的,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个例子来说,让律师审查一个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例如布匹买卖合同),应该都没有太大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是成套工业设备买卖合同(例如屠宰生产线设备买卖合同),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原因在于,律师可能对成套工业设备的相关方面(尤其是对交易很重要的业务细节”)不了解。

     

      律师对一个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领域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一个专业的律师,通常是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例如做房地产业务,那么对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都应该非常熟悉,例如做涉及财务税收业务,也应该是半个财税专家。简单点说,律师专业与否,就看律师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律师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律师能够理解。

     

      当然,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也不可能做全能型的律师(更何况律师专业化才是现在的大趋势)。例如不能要求一个房地产律师去高标准审查一个海商业务合同。同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并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的。总是我们不熟悉的事务存在。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工作态度就很重要,律师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就只是审查一下法律条款(例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应付了事。这样只会审查法律条款的毛病,在不少同行身上都有。我们团队的态度是,这样审查合同,基本上算是捣糨糊,既不能达到为客户防范风险之目的(因为把握不住关键风险点),自己的业务能力也很难以得到提升。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

    但在说具体方法前,必须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条款法律条款问题。不少律师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商务条款,从而认为那是客户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这是部队的。应该说,对于客户而言,合同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区分哪些是商务条款,哪些是法律条款。实际上,大多时候也很难区分何为商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比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多少,那确实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律师必须要清楚。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律师才能够真正地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客户所需要的。审一下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改错别字,那是秘书的活,难以体现律师的价值。

     

      律师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呢?我的做法: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用网络搜索做基本了解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下,把这个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清楚。

     

      例如,在审查一份《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合同》时,发现虽然合同主要框架和其他技术性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我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这一业务事项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合同审查的准确性,我就做了一个简单的法律研究,从《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到《某某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我基本都研读了一遍。通过这个学习研究过程,我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有了基本的认识,审查合同时心里就有底气。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研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进一步审查合同,这样的方法虽然耗时比较多,客户也基本不大知道律师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既保证审查合同结果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

     

      三、审查合同应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客户提交给律师审查的合同,通常是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可能存在不少陷阱。遇到这样的情况,对律师既是考验,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平的时候。水平和经验不足的律师,往往只会在现有条款上看合同内容是否合理,或修改一下文字表达方式,缺乏对从宏观大局角度来把握合同,这样很容易落入对方的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浏览一遍现有的合同条款后,先不急着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角度先看合同架构。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所做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交易顺利的安排,也包括交易不顺利时的安排。从法律层面来讲,交易顺利时,双方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不顺利的安排,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违约条款。从这个角度去审查合同,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一个对比,就会很容易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也要求律师熟悉合同交易领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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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深刻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这些可以参考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审查的律师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大多数情况下,在签署合同之后,客户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常常没人去看。只有发生了纠纷,客户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正是因为这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也可以理解为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例如,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等等。这样的条款基本是废话,发生纠纷时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律师都要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缺乏诉讼经验的律师审查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是洋洋洒洒,但长远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合同修改后还要与客户充分沟通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不少客户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审查修改过的,一切都OK啦。

    这是个误区,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是律师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否满足客户实际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户沟通确认,有时甚至需要往来沟通好几回。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应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六、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在实践上,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作为律师,我们会代理各种类型的客户。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客户市场地位比较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

     

      例如说,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有求于他们,其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相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又是强势的。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时,律师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所差别。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要尽可能利用好这种市场地位,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有时,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基本处于弱势,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例如,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畸高违约金的做法,对客户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的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客户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律师的作用都不会被客户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修改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此时律师的作用也容易体现出来。

     

      七、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把业务做成,是客户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

     

      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客户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或法务,目的就是希望专业人员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案,但最终目的是要为了把业务做成。如果业务做不成,大多数情况下客户是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的。

     

      曾经有这么个事,我们的客户要收购一个房地产项目,买卖双方谈了很多轮,基本谈妥后,但未曾料到双方的谈判因一个定金条款耽误了将近半个月,甚至谈崩。这个定金条款其实很简单,大意是若买方(即我方客户)违约拒绝受让的,则定金被没收;若卖方违约不转让项目的,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本是最常见的违约条款,结果对方的法务经理竟然死活不同意。理由是董事长在以前的项目说过定金条款有风险,所以不同意写入买方违约条款内容。表面上看,这个条款看起来双方都是有风险的,但他忘了,公司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明确要尽快完成项目转让,实际上这个条款对卖方而言,并没有风险。再说了,如果卖方都不能做出这样的承诺,买方能不怀疑你的动机么。

     

      八、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

     

      在一些较大的项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不少客户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是认识不充分,认为反正只是初稿,我还有机会修改,那就让对方去起草吧。既然客户这么想,不少律师或法务为了偷懒,也就顺水推舟,放弃争取合同初稿起草权。其实,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是会比较辛苦,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草拟方往往会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从经验来看,很多初稿出来之后,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困难的。另外,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还有一个优点,可以避免遇上对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而且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相对会轻松很多。

     

      当然,也有时候,双方律师都会各自起草初稿,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决定选用一方版本作为谈判基础,这是考验律师起草合同本领的时刻,一定要注意把握。

     

      九、合同谈判要有搭档,不要孤军作战

     

      合同谈判,其实也是双方博弈的最后时刻,可能会用上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打感情牌,经常还要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虚虚实实相互配合。一个团队参加谈判,一个人谈的过程中有遗漏,其他人可以补充,如果有说错,其他人也可以纠正过来。如果一方谈判代表只有一人,有的时候缺乏转圜的余地。

     

      例如,前面说到的那个房地产转让项目之中,双方谈判代表因为情绪问题,在会议室吵了起来,十分激烈。假如双方各自都只有一个代表参加谈判,这样的会谈很可能就完全进行不下去,甚至最终可能就会谈崩。但由于双方都有几名谈判代表参加,在这种时候劝和派就发挥作用了,把双方重新拉回谈判桌,最终成交。

     

      十、关键人物是否到场,往往是合同能否顺利达成的重要风向标

     

      参加合同谈判的人都知道,合同谈判往往涉及很多利益的博弈,在对方条件满足自己目标之前,一般都不会轻易表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决定权的人捣浆糊打太极还是很容易的,但如果参加谈判的人是一方的老板(有最终决定权的人),老板此时表态与否都有点难。很多时候,一方觉得对方价码还未到位的,所派出的谈判代表往往不是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因为不管谈得怎样,这一方都有转圜的余地,想继续很容易,想不继续也可以,一句我们老板不同意就可以解决。

     

      所以,在面对不同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安排不同人员参加谈判。如果希望谈判尽快成功的话,就尽可能让双方有决定权的人都参加。如果你想立即谈成的话,就让己方有决定权的人暂不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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