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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对方未按协议设立公司 投资款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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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75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7日16:1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法律顾问

    对方未按协议设立公司 投资款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

    宋某甲与罗某某经协商,双方拟合作经营燃料油生意。

    20124月,宋某甲与罗某某签订《燃料油经营协议》,准备成立公司。

    宋某甲为甲方,罗某某为乙方。《燃料油经营协议》约定,甲方投资300万元作为经营资本占股权的51%,乙方以前期投资100万元和市场资源作为经营成本,占股权的49%;甲方为公司成立之时的法定代表人,但要授权给乙方投资人余某具体管理……,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的经营财务报表,一旦发现乙方在资金使用、调度上有不良迹象,甲方可立即终止投资,乙方成为甲方债务人,向甲方承担法律规定的债权义务等。协议还对甲方向乙方的拨付资金及贷款事项进行了约定。

    其后,宋某甲根据与罗某某达成协议,先投入16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时,再全部投入的资金具体投入方式的合意。

    随后,罗某某未依照《燃料油经营协议》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亦未在征得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宋某甲的投资款用于燃油料的经营,罗某某更未依合同约定按月向宋某甲汇报市场经营状况。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燃料油经营协议》,返还其投资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设立纠纷。

    宋某甲与罗某某于20124月签订的《燃料油经营协议》,是宋某甲与罗某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燃料油经营协议》合法有效。

    宋某甲根据双方的合意将投资款160万元汇至罗某某罗某某银行账户后,罗某某理应依照《燃料油经营协议》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成立公司,并在办理相关证照后,依法经营燃料油。

    但罗某某在收到宋某甲的160万投资款后,没有依照《燃料油经营协议》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而是在未征得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罗某某自行使用宋某甲投资款。

    法院认为,燃料油经营属于特种行业,罗某某将宋某甲的投资款用于燃油料经营,罗某某的经营行为在没有提交相关证照证明的前提下,属于违法经营。即便罗某某办理了相关证照,经营期间亦未依《燃料油经营协议》约定,向宋某甲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再使用大额资金前征得宋某甲的同意,也没有按月向宋某甲汇报汇报市场经营状况。综上,罗某某的行为亦违反了《燃料油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

    宋某甲要求解除宋某甲、罗某某签订的《燃料油经营协议》的请求,依法有据,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本案中,宋某甲与罗某某签订的《燃料油经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宋某甲已经根据双方合意将160万元投资款汇至对方银行账户,但罗某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也未办理相关证照成立公司,依法经营燃料油,属于违约行为,致使宋某甲成立公司经营燃料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某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宋某甲有权要求罗某某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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