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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未按协议成立公司,能否追回投资款?
案情简介:
狄某与白某签订《混凝土经营协议》,准备成立公司合作经营某混凝土生意。
《混凝土经营协议》约定,狄某投资300万元作为经营资本占股权的51%,白某以前期投资100万元和市场资源作为经营成本,占股权的49%……,白某负责公司经营,狄某有权抽查白某的经营财务报表。《混凝土经营协议》还对狄某向白某的拨付资金事项进行了约定。
其后,狄某先投入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时,再全部投入的资金具体投入方式的合意。
随后,白某未依照《混凝土经营协议》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亦未在征得狄某同意的情况下,而是自行将狄某的投资款用于个人的其他生意的经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狄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混凝土经营协议》,并返还其投资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设立纠纷。
狄某与白某签订的《混凝土经营协议》,是狄某与白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混凝土经营协议》合法有效。
狄某投资款100万元汇至白某银行账户后,白某理应依照《混凝土经营协议》约定征地建设公司营业基地,成立公司,并在办理相关证照后,依法经营某混凝土。
但白某在收到狄某的投资款后,没有依照《混凝土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狄某投资款。
法院认为:狄某要求解除狄某、白某签订的《混凝土经营协议》的请求,依法有据,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本案中,狄某与白某签订的《混凝土经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狄某已投资款汇至白某银行账户,白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致使狄某成立公司经营某混凝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狄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狄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