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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为公司的财会人员的查账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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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24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2日23:20: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为公司的财会人员的查账权问题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林某某和卫某某等人共同注册成立了AA科技有限公司,经过一年的经营,到年底分红的时候,由于林某某对公司盈利状况有疑问,因而以公司股东的身份申请查阅公司的财物会计账薄。但是AA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则认为,林某某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也负责本公司的财物工作,其对会计账簿的记载是清楚的,林某某多次要求查账动机不纯,因而均予以拒绝。林某某无奈,半夜趁公司没人偷偷溜进公司财物室进行查看。AA科技有限公司知悉后要求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林某某进行处罚,林某某以AA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将AA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林某某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财物会计账簿。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物会计账薄。公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而本案中AA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某有不正当的查阅目的,同时林某某虽然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财物人员但是并不影响其以股东身份行驶查阅权,同时AA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林某某偷看公司会计账薄的行为不当,但是这与林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行驶知情权没有关联,因而对于AA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林某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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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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