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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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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62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30日18:57: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AA科技公司是由BB公司、CC公司和DD公司合资成立的,三家公司与2018年3月10日向其所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某甲科技公司(外资企业),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派人接管了AA科技公司,但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没有向BB公司、CC公司和DD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并且在某甲科技公司接手AA科技公司经营一个月后发现在制品存在有严重的涨实不一的现象,存在潜在亏损。

    某甲科技公司以BB公司等三家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时隐瞒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怠于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解除与BB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对给予某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B公司、CC公司和DD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首先从多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时间来看,在2018310日上述多方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某甲科技公司已经派人实际接手了AA科技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而某甲科技公司发现在制品存在账实不一的情况出现在某甲公司接手AA科技公司经营3个月之后,某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亏损是出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

        同时多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财产转让协议,在协议中BB公司等是三家公司并没有隐瞒或者提供有关AA科技公司虚假的经营情况的信息。

        最后,根据多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报批手续应由外资企业提交办理。因此某甲科技公司在接手AA科技公司后自身怠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BB公司等三家公司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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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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