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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债权人进行依法清算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初,HG公司为他人向银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以及保证期间到期后,借款人以及HG公司均未及时清偿该借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借款人和HG公司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
事后银行将该债权进行了多次转让,最终由DM公司受让,并将债权转让的通知告知了HG公司。
HG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对其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但未告知DM公司。
HG公司在清算完毕后对公司的剩余300万财产进行了分配,将HG注销。
DM公司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HG公司股东赔偿其因违法清算而造成的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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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第一,对于公司违规清算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解散清算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首先,公司未经清算不得注销;其次,公司在清算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清偿顺序进行。未通书面知债权人而进行清算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法清算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对于违法清算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HG公司在未书面通知已知晓的债权人DM公司的情况下,违法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应当对其违法清算行为给DM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由于赔偿责任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以违法清算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同时结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本案中MJ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违法清算所得利益300万元的范围内,向DM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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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