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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方式逃避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XF公司是SH公司和JM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在2016年是JM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无力清偿其债务,XF公司在2018年作出将SH公司并入JM公司的决定,没有通知SH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对于SH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
合并完成后,XF公司申请JM公司破产清算。
SH公司的债权人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XF公司承担对于JM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赔偿责任。
SH公司的债权人认为,在合并前,SH公司经营状态良好,不存在破产事由。在SH公司并入JM公司后,其清偿能力减损,对于原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足额清偿,同时XF公司又未将合并通知告知SH公司的债权人,导致SH公司债权人无法及时向其要求提供担保或清偿清偿,对于给SH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XF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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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通过公司合并的方式,直接宣告合并后的公司破产的,侵害合并前资产良好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打破了原本各独立的公司法人财产界限,将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一律在合并后的公司债权中进行受偿,损害部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合并制度设立的目的。
其次,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在进行公司合并时,需要对公司债权人进行通知,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是没有规定在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或不清偿债务也不提供担保时,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因此通过本案的审理,在证明合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会直接造成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影响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中,XF公司在未通知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私自作出将SH公司合并入JM公司,之后又申请法院宣告JM公司破破产的,导致对于SH公司的债权人无法足额清偿,损害了SH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XF公司赔偿SH公司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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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公司合并以及分立规定。
《公司法》规定: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