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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越职权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日,赵某钱某孙某合资建立向太阳有限公司,并约定赵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2月13日,股东赵某提议与向月亮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但是向太阳公司的股东会否决了此项提议。
2018年1月5日,赵某以公司的名义私自与向月亮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
钱某孙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确认赵某与向月亮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本案中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中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并非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约的能力。
且向太阳公司并未提供向月亮公司明知赵某越权,但仍然签订协议的证据,因此应该认定该合同有效。
律师评析
《民法总则》中关于职工超越职权订立合同的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