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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非货币性出资必须评估?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3日,小红和小明协议出资设立红苹果有限公司。其中,小红以现金500万出资,小明以一套冷冻设备左家500万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
现如今,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履行出资义务。
小明称已经将冷冻设备交于公司进行使用,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法院是否有资格审查股东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
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无主动审查非货币性股东出资的权利。本案中,由红苹果的股东小红提起出资评估的诉讼,因此法院可就此受理并开展评估。
二.本案中小明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本案中法院可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小明提供的冷冻设备进行评估。
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套设备的市场价格为350万元,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500万元。
因此,小明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补缴150万元。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规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