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快递经营业务是否为特许经营业务?
基本案情
花花速递公司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经营地域为广州市。郭某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7年5月9日,花花速递公司与中通快递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约定:中通快递为特许人,花花速递公司为被特许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通网络区域广州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特许人注册商标“中通”和“ZTO”、企业标记中通快递“ZTOEX-PRESS”及相应图形在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5月9日起至 2019年5月8日。
同年11月15日,郭某与花花速递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为中通快递广州代理(广州花花速递公司有限公司),乙方为郭某,乙方在其负责的业务承包范围内自负盈亏,依据相关的法规进行合法经营,并约定了承包范围。
协议签订后,郭某向花花速递公司交纳押金30000元及网络建设费10000元。同年12月,郭某向花花速递公司提出解除《承包协议》。双方遂对费用进行协商,未果,郭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一、关于花花速递公司与郭某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
根据邮政法、《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行业经营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本案中,郭某系以花花速递公司取得的中通快递特许经营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并未以其自然人身份进行特许经营。快递企业设立经营网点并将网点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仅是快递企业内部的一种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郭某与花花速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当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花花速递公司与郭某间合同是否解除
鉴于郭某因与花花速递公司因延误罚金产生争议,经营一段时间后即离开湖塘六部,而花花速递公司已经接手湖塘六部并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协议》,郭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花花速递公司并无异议,因此,法院确认,该《承包协议》已经解除。
综上,花花速递公司应返还郭某押金30000元、网建费8000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有关快递经营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