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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所可否对产权信息随意变更?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信托公司系数据公司股东。
2016年8月28日,根据信托公司的委托,被告联交所发布了将信托公司持有的银联数据公司3%股权挂牌转让的信息公告。该公告确定了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挂牌期满日至 2016年9月25日止,公告还确定了交易方式等信息内容。为此,原告在2016年9月25日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保证金,联交所也确认了原告的意向受让人资格。
但此前信托公司通过联交所于2016年9月22日在其网站重新发布了该项目的挂牌信息,将原来的挂牌期满日期延长到2016年10月23日,并对交易方式作了变更。原告随后对此提出异议,但联交所拒绝受理,并于2016年12月11日组织项目竞价,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变更挂牌信息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为无效,竞价结果也归于无效。请求判令确认两被告于2016年9月 22日变更银联数据公司3%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公告的行为无效,以联交所2016年8月28日发布的挂牌信息为依据。
法院认为
由于本案信托公司通过联交所挂牌交易的450万股银联数据公司股权,实际并不具有国有产权的性质,其股权所有权人为银联数据公司的员工,故该股权的转让不应受《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的约束。
根据上述相关交易规则,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后,可以进行变更,但要有特殊原因且应当由产权出让机构批准。就本案而言,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变更前并未有人递交举牌申请书,而且,权利人已就交易信息的变更作出决议并有合理的理由,在此情形下信托公司通过联交所变更交易信息并不实质性损害举牌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实现股权转让人的交易目的,并无不当。
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亦表示,该公告信息的变更符合相关交易程序,不违反产权交易规则。虽然联交所在信息变更的当日未选择由之前的《中国证券报》,而是由《上海证券报》刊登变更后的交易信息公告,但嗣后联交所又于2016年9月26日再次就上述信息的变更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相应的公告。因此,2016年9月22日信托公司、联交所就之前发布的涉案股权交易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与现行的产权交易规则亦不相悖。
律师评析
《合同法》中有关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除了法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外,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其信息的变更或撤销,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的限制,即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