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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对CISG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ZZ新加坡公司与德国YY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ZZ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YY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与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之间不符。ZZ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YY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国YY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案涉《采购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由于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新加坡和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美国亦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未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石油焦HGI指数典型值在36-46之间,而德国YY公司实际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为32,低于双方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的最低值,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认定德国YY公司行为构成违约。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