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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问题
基本案情
郭某享有名称为淋浴房(G型),专利号为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24日。2016年4月4日,DD公司与郭某签订一份《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专利有效期届满日。双方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合同价格为15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有第三方侵犯该专利设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7月27日,DD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向AA公司定购淋浴房一套,后发现,将DD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和被控侵权产品相比对基本一致,仅置物架的位置两者相反。AA公司认为其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并提供专利号为AAAA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称其使用的是已公开的外形,而该专利与DD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本专利相似。
由此,DD公司向珠海法院起诉要求A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除置物架的方向相反外,两者的其他部分基本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的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就本案而言,如果简单以15万元为基数,再乘以1至3倍作为赔偿数额,对公司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立法所遵循的填平原则的。
由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是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一种方式,且不能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依规定,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并没有规定律师代理费应当全额支持,因此,没有全额支持DD公司全额的律师代理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专利法》有关侵犯专利权的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侵犯专利权费用赔偿的规定:
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