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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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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69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4日10:03: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1212日前往被告处报名,向被告交了报名费10元及投标违约金40000元。双方先后签订了综合市场投标协议,并约定:书写投标金额必须超过公布的标底,低于公布标底的视为废标,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废标,没收投标违约金。

    2018110日,被告举办招投标活动,被告出示活鱼摊位的标底为每年148000元。在招投标过程中,原告由于紧张造成失误,误将应填写为“160305元”的投标金额填写成“16305元”。开标前,原告曾向被告招标管理人员提出改写但遭拒绝。此后被告以原告违反综合市场投标协议为由,没收原告的投标违约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标违约金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投标违约金40000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综合市场投标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标协议约定,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废标的,没收违约金。该条款中“废标”事实上存在有意“废标”和无意“废标”两种情形,因而存在两种解释。又因该协议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的,属格式合同,据此,该投标协议中第四条关于“废标”则“没收违约金”的条款,应作出不利被告的解释,即应理解为“(4)开标后,若发现投标者有意弃标或有意废标的。”

    由于原告在投标过程中,书写标书存在笔误,标书投入箱子后在开标前,原告曾向投标管理人员提出书写笔误,要求改写,由此说明原告并非有意低于标底投标,故被告没收原告投标违约金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投标违约金返还原告。原告的诉讼主张有理,应予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违背公平原则的,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格式条款,我们应当承认该条款的效力。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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