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能否中止民事诉讼?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何某某称其为TD公司的业务经理,其与郑某某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郑某某将预付款打到公司帐上后,何某某即向郑某某发货。郑某某履行交付预付款的义务后,TD公司以何某某并非本公司业务经理,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发货。郑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T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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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何某某持有TD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认为为TD公司的代理人,其代表TD公司与郑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应当认定郑某某与TD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有效,TD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而TD公司所称的何某某并非公司员工,其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抗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而虽然本案中何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是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与本案无关,因此,TD公司请求在刑事判决结果得出前中止审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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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与经济犯罪案件分开审理的规定”本案中,TD公司虽然主张何某某并未公司员工,其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但是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的审判规则、证据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