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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设立,投资人能否要求退还出资
案情概览:
2017年3月3日,赵某(丙方)与钱某(甲方)、孙某(乙方)就拟设立花艺公司一事签订《关于投资方案的备忘录》,载明:各方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40%、乙方10%、丙方50%;丙方承担向公司投资的责任(包括履行甲方和乙方的出资义务),根据项目预算,投入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备忘录未就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事项进行约定,落款处有三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
至2017年12月10日,赵某共计出资300万元,均汇至钱某的账户,每次汇款时都会微信询问钱某关于公司设立进展之事宜,并知悉钱某租赁办公区、员工宿舍、支付员工工资等开支共计305万元。
2018年3月,赵某向钱某发函提出解除三方签订的备忘录,解除投资设立公司的关系,并要求钱某退还其投资款300万元。
因钱某拒绝退款,赵某起诉,主张钱某收取其款项后,未按约定注册成立公司,擅自聘请人员,将投资款挪作他用,违反三方合作意愿,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和合作目的等。
钱某认为:赵某一直对公司的款项开支知悉,并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故不应返还其出资款;且其无故中断提供资金,致使公司未能成立,具有过错。
孙某表示:都是钱某在负责公司设立事项,自己不清楚钱款开支事项。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公司未能登记成立的情况下,钱某是否应返还赵某前期出资款300万元。
首先,赵某、钱某、孙某就三方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出资义务等事项作出了初步约定,该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其次,根据钱某提供的各项证据,均已证实赵某向钱某转账的3000万元出资款,确系用于公司筹办期间的房屋租赁、设备购买、人员聘请等费用支出。在公司未能登记设立的情况下,由于三方签订的《关于投资方案的备忘录》并未就上述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二)项规定:“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第(三)项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据此,本案应先就公司未能设立的原因进行审查分析后,才可判断赵某提出的款项返还主张是否成立。
最后,根据本案事实,赵某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钱某将投资款挪作他用、违反三方合意,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和合作目的”的诉讼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反之,根据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钱某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就房租、设备购买、工人工资等各项事宜向赵某作出说明,赵某不仅未对费用支出问题提出异议,而陆续支付款项的事实反可证明其对钱某前期筹备公司的情况是完全知晓并予以认可的。
因此,在赵某并未举证证实其诉讼主张的前提下,本案公司未能设立显然是基于赵某单方过错行为所致,钱某自身并无过错。赵某作为出资方自行提出终止合作,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投资款的损失。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赵某应就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出资款的返还问题,实际涉及公司未能设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对于公司设立期间的费用和责任承担应遵循以下四条路径:
(一)发起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二)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三)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四)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赵某出资的300万用于了公司设立事项,属于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对于此部分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前述四步骤进行确定,从出资比例来看,实际上是赵某承担全部出资,该部分费用应由赵某全部承担。其虽主张钱某存在过错,致使公司未能成立,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反之根据钱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赵某的过错致使公司未能设立,故本案中赵某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请求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