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赠与人满足何种条件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秀系夫妻关系,张某秀与被告张某红系姐妹关系。2010年,王某与张某红签订协议:“我王某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四合二村村民,在北京市×××7号有宅基地一处,2000年3月翻盖房屋465平米,现遇拆迁,经友好协商,姐夫王某分得五套房屋,拆迁款100万元。剩余部分归妹妹张某红所有,与王某及家人无关,选房总面积为473(涂改为403)平米”。2010年7月20日,王某、张某秀与张某红签订协议:“王某、张某秀自愿将北京市×××1号)65平米产权赠予张某红,永不反悔,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并未附加其他条件。依据上述协议,张某红获得了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2012年12月15日,张某红入住该房屋。该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王某、张某秀诉至法院称,张某红长期占用该房屋进行出租牟利,违背了赠与协议订立的初衷。双方关系已经恶化,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被告张某红辩称,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按主观好恶而任意撤销不遵守承诺。
法院判决:
一、撤销张某秀、王某与张某红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二、张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1号的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并将该房屋交还王某、张某秀。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要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所涉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赠房屋亦由张某秀、王某一方自愿于2012年交付于张某秀居住使用。但至今双方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相关变更登记,即就上述赠与合同对应的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未实际转移。现张某秀、王某不愿再继续履行此赠与合同,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故王某、张某秀有权撤销对张某红的赠与。